土地使用许可审批——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(单位或企业) | ||||||||
事项名称: | 土地使用许可审批——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(单位或企业) | |||||||
事项类别: | 行政许可 | |||||||
法定依据: |
1、《土地管理法》;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39条; 3、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》第45条; 4、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 5、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》([1992]国土[办]字第150号); 6、福建省政府《福建省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》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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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和标准: |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用途、区位和土地取得时间的不同分别依据《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》、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文〔2008〕103号文。 | |||||||
申报条件: |
1、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有效果; 2、无土地权属纠纷; 3、提供的申报材料合法、齐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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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: |
1、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(复印件原件复核); 2、房屋所有权证(复印件原件复核); 3、委托书、法人证明书(原件)、法人、委托人身份证(复印件加盖公章); 4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营业执照(复印件加盖公章); 5、国有企业或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或国资委批复(原件)、股份制企业需提交股东会决议、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复及职代会决议; 6、评估报告(大宗地)原件; 7、土地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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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: |
1、用地科经办人员受理,审查要件,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,并出具回执; 2、用地科内业审查,对报件内容符合要求的,拟文,科长签字,呈分管领导审核; 3、经审查,报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其应补充内容,退回业主,由业主补充材料后提出申请; 4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,报市政府审批,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; 5、转窗口,通知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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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限制: | 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即可。 | |||||||
法定期限: |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。 | |||||||
承诺期限: |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。 | |||||||
办理机关: |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| |||||||
责任部门: | 用地科 | |||||||
受理地址: | 三明市崇桂新村86幢2楼行政服务中心;邮编:365000;窗口号:国土窗口。 | |||||||
办公时间: | 上午:8:00-12:00 下午2:30-5:30(节假日除外,夏令时间调整为下午3:00-6:00) | |||||||
联系人: | 饶光瑾 | |||||||
联系电话: | 0598-8223732 | |||||||
监督电话 | 本局和效能办监督电话:0598-8285116;0598-8234567。 | |||||||
受理方式: | 窗口受理。 |